目 录
第一部分 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拖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
(三)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清理、备案和汇编工作负责各乡镇场(街)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公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七)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县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八)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九)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查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朝阳县司法局没有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县司法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10814百元,较上年增加3410百元。朝阳县司法局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7594百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43百元、卫生健康支出5031百元,住房保障支出7546百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1110814百元,较上年增加3410百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为500百元 ,为公车运行经费。
三、 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司法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金额0百元。
四、关于朝阳县司法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5万元。朝阳县司法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无增减。 特此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县司法局共有0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 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房屋652.2万,车辆120万,设备及家具用具247.85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县司法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涉及资金10108百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