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全县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以及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事业;监督、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工作。
(三)指导全县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精品创作和舞台精品工程;管理全县重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四)管理全县文化(新闻出版)市场,受理从事文化(新闻出版)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全县出版物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五)管理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管理全县文物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古建筑维修等工作。
(六)制定实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总体规划及分步计划;制定实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抢救保护从业人员指导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传承普及和挖掘整理工作。
(七)负责中小学教材发行。
(八)管理图书、文献的收藏与借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九)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规划和政策;负责指导、协调和促进产业发展。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县文化馆
2.朝阳县文物管理所
3.朝阳县图书馆
4.朝阳县艺术推广中心
5.朝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6.朝阳县戏剧创作室
7.朝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8.朝阳县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办公室
第二部分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9906 百元,较上年增加 437.3 百元。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3961 百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041 百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19906 百元,较上年增加 437.3百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关运行经费为 49841 百元 ,其中:办公费 3124 百元、印刷费 450 百元、水费245百元、物业费450百元,邮电费279百元、电费160百元、专用材料费1415百元、医疗费927百元。差旅费250百元、维修费360百元、劳务费234百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33百元。
三、 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金额 0 百元. 。
四、关于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 8.1万元。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3.9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共有 6 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 0 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 0 台(套)。房屋 5362.13 万,车辆 164.63 万,设备 292.31 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 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 个,涉及资金 2430 百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 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