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我县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无)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309304百元,较上年增加7079百元。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5669百元、卫生健康支出11454百元、住房保障支出2181百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309304百元,较上年增加7079百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运行经费为2402百元 ,其中:办公费631百元、印刷费45百元、水费45百元、电费45百元、邮电费53百元、差旅费405百元、维修(护)费90百元、劳务费90百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0百元,其他交通费用728百元。
三、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金额0百元。
四、关于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2.7万元。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原因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特此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有 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房屋0万,车辆 万,设备 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0个,涉及资金279832百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