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4-08-16 来源: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范围:辽宁朝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
地价补偿
1.永久性占地,按朝政发 {2023}7号文件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未利用地地价补偿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价补偿标准的 80%计算。
2.临时占地,按朝政发{2023}7 号文件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 15%计算。项目结束后用地方自行复耕,恢复原状。
地上物补偿
(一) 大田青苗补偿
按朝政办发{2010}61 号文件标准执行。苗期补偿 2000 元/亩。
(二)树木类补偿
1.杨树幼林 2000 元/亩、近成材林 4100 元/亩、成熟林 2500元/亩。松、柏、杨、柳、榆、槐等按照辽政办发 {2021}7号补偿标准执行。
2.干鲜果树类补偿标准: 胸径 5 公分以上(含 5 公分) 按照感果期 26000 元/亩,胸径在 5 公分以下的按照 16000 元/亩标准补偿。
3.零星果树胸径 10 元/公分标准补偿。
(三) 坟墓补偿
坟墓补偿标准为 5000 元/座补偿 (1至2穴),每多出1穴增加 500 元,无主坟按照谁迁移补偿谁的原则执行;家族式坟地面积另行计算。
(四) 铁丝围栏 20 元/延长米 (含水泥桩) 补偿
(五) 其它地上物按实际评估补偿
(六)房屋补偿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照辽政{2015}198 号文件标准执行
奖励政策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亩奖励 200 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取消奖励。
其他要求
(一)在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归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清理,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出现安全事故的,征收实施单位概不负责。
(二)征收权属有纠纷的土地、林地或荒山等,由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被征收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清理地上物,补偿争议不能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展。
(三)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作出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对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征收过程中拒不交付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价补偿
1.永久性占地,按朝政发 {2023}7号文件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未利用地地价补偿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价补偿标准的 80%计算。
2.临时占地,按朝政发{2023}7 号文件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 15%计算。项目结束后用地方自行复耕,恢复原状。
地上物补偿
(一) 大田青苗补偿
按朝政办发{2010}61 号文件标准执行。苗期补偿 2000 元/亩。
(二)树木类补偿
1.杨树幼林 2000 元/亩、近成材林 4100 元/亩、成熟林 2500元/亩。松、柏、杨、柳、榆、槐等按照辽政办发 {2021}7号补偿标准执行。
2.干鲜果树类补偿标准: 胸径 5 公分以上(含 5 公分) 按照感果期 26000 元/亩,胸径在 5 公分以下的按照 16000 元/亩标准补偿。
3.零星果树胸径 10 元/公分标准补偿。
(三) 坟墓补偿
坟墓补偿标准为 5000 元/座补偿 (1至2穴),每多出1穴增加 500 元,无主坟按照谁迁移补偿谁的原则执行;家族式坟地面积另行计算。
(四) 铁丝围栏 20 元/延长米 (含水泥桩) 补偿
(五) 其它地上物按实际评估补偿
(六)房屋补偿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照辽政{2015}198 号文件标准执行
奖励政策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亩奖励 200 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取消奖励。
其他要求
(一)在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归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清理,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出现安全事故的,征收实施单位概不负责。
(二)征收权属有纠纷的土地、林地或荒山等,由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被征收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清理地上物,补偿争议不能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展。
(三)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作出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对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征收过程中拒不交付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