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县政办函〔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县司法局对全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上报的涉企检查计划进行了重新审核确认,形成了《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在年底前向县司法局提交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领域进行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并在年底前将检查实施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
县司法局监督电话:7015746
附件: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县住建局 |
县域内供暖企业 |
供暖前期检查 |
《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
10月 |
专项检查 |
供暖检查 |
《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
2024年11月-2025年3月 |
常态化检查 |
|||
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及“三包一靠”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 |
5月、10月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现场检查核查 |
||
县域内燃气经营企业 |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每季度检查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不定期现场检查核查 |
||
县城规划区内涉及的企业 |
对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 |
全年常态化检查(日常巡查,无固定检查时间) |
现场勘察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2 |
县水务局 |
县域内的涉水企业、县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
1.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2.用水计量设施运转是否正常;3.节约用水监督检查;4.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5.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 |
全年 |
现场检查 |
县域内取用水的企事业单位 |
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条 |
全年 |
现场检查 |
||
3
|
县文旅广电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5月 |
现场检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3 |
县文旅广电局 |
歌舞娱乐场所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5月 |
现场检查 (抽查。抽查比例25%以上) |
风景区 |
旅游区点经营者未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数量控制的。 旅游区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危险的。 |
《辽宁省旅游条例》 |
10月 |
现场检查 (开门营业A级景区全面检查一次)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3 |
县文旅广电局 |
旅行社 |
旅行社组织旅游,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不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 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存在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行为的。 开展不合理低价游的。 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 |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0月 |
现场检查 (全面检查) |
4 |
县人力社保局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
|
1.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2.编制农民工工资台账或者工资清单的情况;3.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情况;4.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5.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情况;6.按月考核工作量、编制工资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情况;7.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8.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情况;9.建设单位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情况;10.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情况 |
1.《劳动法》(主席令二十五号)第八十五条;2.《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七十三条第二款;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
随机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书面审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
4 |
县人力社保局 |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
随机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书面审查 |
|
随机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书面审查 |
||||||
各类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
|||||||
中介机构、劳务派遣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1.检查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2.检查是否存在强迫劳动违法犯罪行为 3.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4.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和侵犯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六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条
|
随机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书面审查 |
|||
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 |
1.劳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执行工时制度情况 3.劳动报酬支付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五条 |
随机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书面审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4 |
县人力社保局 |
1.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医院;2.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高科技行业企业;3.近年来曾发生女职工权益维护问题的用人单位 |
1.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2.用人单位关于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规章制定和执行情况;3.女职工集体合同签订情况;4.女职工产假待遇情况;5.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情况;6.其他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五条
|
随机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书面审查 |
5
|
县工信局 |
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储存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检查 |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五条 |
每月检查一次 |
现场检查 |
重点用电企业及用户 |
用电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
随机检查 |
现场检查 |
||
美容美发行业 |
专业技术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范 |
《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 |
2月-10月 |
现场检查 |
||
二手车市场 |
流通管理,经营行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全年 |
现场检查 |
||
再生资源 |
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活动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全年 |
现场检查 |
||
洗染行业 |
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全年 |
现场检查 |
||
预付卡使用情况 |
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6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每季度、春节、两会、国庆等重点时段 |
现场调阅、审查、抽查 |
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 |
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
每季度、春节、两会、国庆等重点时段 |
现场调阅、审查、抽查 |
||
县内培训机构企业 |
驾培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第四十二条 |
第二季度1家 第四季度2家 |
现场调阅、审查、抽查或查验 |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第四十五条 |
第四季度 |
现场调阅、审查、抽查或查验 |
||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
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
根据工作需要 |
现场调阅、审查、抽查 |
||
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每季度 |
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7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域内种子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市、市场等 |
检查种子经营档案、备案、产品包装、标签、质量、审定、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
1月~5月 |
普查、抽查 |
县域内肥料生产企业和肥料经营门市市场等 |
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检查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市肥料产品质量和肥料登记证号等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全年 |
全面检查 |
||
县域内农药经营门市 |
农药经营者资质,农药的假劣、包装、标签,销售台账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全年 |
普查、抽查 |
||
县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农产品的包装标识,生产记录,保鲜剂、添加剂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年 |
普查、抽查 |
||
县域内畜牧养殖企业、畜牧运输企业等 |
动物防疫条件;防疫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
每月一次 |
现场检查 |
||
县域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
1.是否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2.是否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质检验,是否如实记录、保存畜禽来源和产品流;3.是否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4.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5.畜禽屠宰厂是否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6.运输畜禽产品是否符合规定条件;7.是否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8.是否销售、使用未经定点屠宰厂的畜禽产品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全年 |
现场检查 |
||
县域内畜禽养殖场、畜牧龙头企业、兽药经营企业 |
1.是否使用禁用兽药,假劣兽药;2.是否使用兽药标签违规产品;3.是否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4.是否使用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产品;5.是否使用非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6.是否使用兽药标准已废止且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3月~5月 |
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7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域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
1.是否有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2.是否有超出范围经营行为;3.是否使用有经营使用无标签、无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4.饲料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等行为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
7月~8月 |
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 |
县域内畜禽屠宰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活畜收购贩运企业 |
1.是否屠宰含“瘦肉精”活畜行为;2.饲料中是否有添加“瘦肉精”的行为;3.养殖过程中是否有饲喂“瘦肉精”行为;4.是否有向养殖场销售兽药中添加“瘦肉精”行为;5.是否有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
9月~11月 |
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 |
||
县域内生产、经营以及从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在本县域生产的种子、在不同生育时期进行产地检疫;市场检查期间具体检查检疫产品包装上是否具有植物产地检疫证明编号、产地检疫编号是否合格、调运产品是否携带植物检疫证书 |
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产地检疫: 5月~9月 市场检查: 3月~5月 |
普查、抽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8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全县粮食经营者 |
对粮食收购的企业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 |
随机检查 |
现场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 |
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违反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6条 |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第四款 |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将不符合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7条 |
|||||
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粮食库存限量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粮食局关于规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限量的通知》(辽粮调〔2008〕)4号) |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活动,违反国家规定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 |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第五款 |
|||||
能源(天然气) |
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辽宁省油气输送管道巡护管理办法》 |
每周不少于两次 |
主要是通过粘贴管道巡护检查卡进行随机抽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域内企业
|
县域内企业登记事项、年度报告情况的抽查、检查;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全年 |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
依法监督县域内企业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全年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全县网络市场执法工作;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商品交易市场内部经营秩序;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全年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域内企业 |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上级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全县认证市场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市场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县域内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全年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全年(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等级、根据等级进行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
食品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 |
对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情况、食品制作加工流程情况的检查、对保健食品企业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全年 |
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全年 |
日常监督抽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药品经营企业、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药品经营情况的检查;化妆品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全年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跟踪检查 |
||
县域内企业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全年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
||
10 |
县烟草局 |
县域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对象。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假烟、走私烟、烟草专卖品、烟草制品、及其他涉烟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随时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不定期现场检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1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品从业单位 |
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每季度一次 |
抽查检查 |
剧毒、易制爆从业单位 |
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每季度一次 |
抽查检查 |
||
爆破作业单位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每季度一次 |
抽查检查 |
||
民用枪支使用单位 |
对民用枪支持枪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
每季度一次 |
抽查检查 |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银行安全防范要求》 |
每月一次 |
抽查检查 |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
对人防、物防、技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
每月一次 |
抽查检查 |
||
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培训单位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每年检查一次 |
检查 |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每半年一次 |
抽查检查 |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易制毒购销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每半年一次 |
抽查检查 |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
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每半年一次 |
抽查检查 |
||
县级“两客一危”重点单位 |
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车辆例行保养检查制度落实到位,保证不带“病”上路。 加强GPS平台监管。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驾驶等方面的继续教育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信息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指导意见》等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
县级“校车”单位 |
加强对车辆例行保养检查制度落实到位,保证 不带“病”上路。加强GPS平台监管。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驾驶等方面的继续教育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信息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指导意见》、《朝阳市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等 |
不定期 |
随机抽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2 |
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 |
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采光噪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公共卫生用品用具管理;消毒设施设备管理;病媒生物防控;控烟管理;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卫生用品用具卫生检测;突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处理;《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及监督频次;爱国卫生管理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
按国家“双随机”抽检要求执行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 |
针对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菌毒种管理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科目、从业人员资质、医疗文书书写、临床用血、妇幼健康、发布医疗广告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从业人员资质、健康检查防护、健康档案建立情况、警示标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的防护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
按国家“双随机”抽检要求执行 |
现场检查 |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体检、制水工艺、水质检测、卫生管理与制度、水污染应急预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是否与批准一致;经营单位经营的涉水产品是否索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要求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按国家“双随机”抽检要求执行 |
现场检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2 |
县卫生健康局 |
学校(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环境、保健室、宿舍、近视眼防护等方面) |
传染病防控、宣传;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合格证;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合格证;涉水产品是否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托幼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
每年检查2次 |
现场检查 |
煤矿、非矿山、冶金、建材等产生职业危害的重点行业领域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及结果告知情况、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危害作业外包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辽宁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 |
按国家“双随机”抽检要求执行 |
现场检查 |
2024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目录
序号 |
执法主体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3 |
县气象局 |
涉及易燃易爆场所企业(加油站、涉易燃易爆化工厂等) |
检查雷电防护安全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第二季度 |
抽查 |
涉及易燃易爆场所企业(加油站、涉易燃易爆化工厂等) |
检查雷电防护安全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第四季度 |
抽查 |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 |
施放气球安全情况的检查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全年 |
抽查 |
||
14 |
县民政局 |
县域内涉企经营性公墓 |
墓位维护管理费收取及使用情况;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有无超过标准情况;是否实行了禁烧或祭祀焚烧设施环保达标改造情况;公墓绿化覆盖面积达标情况;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建设情况;经营性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情况;公墓运营单位是否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情况;公墓运营单位殡葬档案管理情况 |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
第三季度 |
现场调阅审查材料和实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