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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5 来源:朝阳县

    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9日23时50分许,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处理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6.5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为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开展,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跟踪督办,朝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朝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朝阳县公安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朝阳县总工会、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人员组成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朝阳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全面客观”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信息

  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环保),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日。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污泥处理装备制造,固体废物治理,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法定代表人:赵某某(2023年1月27日出国到新加坡,现任新加坡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高级机电工程师)。经理:苗某(与赵某某为母子关系);苗某为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和管理人占公司股份90%,北京中嘉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占股10%(技术入股)。厂长:徐某某,负责顺德环保的生产管理工作。

  2.取得资质有关情况

  顺德环保于2018年7月17日取得《关于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5000吨∕年有机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9年5月28日取得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辽宁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LN21132100XX,核准经营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共一大类,十六小类,清洗矿物油储存、运送设施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石油炼制过程中含油废水隔油、气浮、沉淀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浮油、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溢出废油或乳剂;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卸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使用淬火油进行表面硬化处理产生废矿物油;使用轧制油、冷却挤及酸进行金属轧制产生的废矿物油;镀锡及焊锡回收工艺产生的废矿物油;金属、塑料的定制和物理机械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蜡和润滑油;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液压设备维修、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冷冻压缩设备维修、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冷冻机油;变压器维修、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顺德环保预处理车间化油作业不在核准经营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之内。

  2022年12月6日取得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11321MA0P5N3H8XXXXX;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于2021年7月28日在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进行了备案。

  2018年7月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5000吨/年有机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7月27日,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辽宁朝阳县消防大队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号:210000WYS180009XXX;2019年10月30日,朝阳县柳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具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验收批复,朝柳开环验(2019)4号;2019年11月20日沈阳奥斯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了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5000吨/年有机废物处理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二)预处理车间违法组织生产情况

  1、2023年5月,顺德环保预处理车间建设完成。2023年6月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开发区执法中队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预处理车间两个水泥池(预处理池)地槽上又加装了铁槽,槽内底部安装了盘式加热管,通过开发区电厂提供的蒸汽加热到一定温度后,加入调质剂,进行油水分离。存在“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14日对顺德环保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朝阳县环责改字〔2023〕19号),责令顺德环保立即停止建设;预处理车间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2023年9月4日,顺德环保厂长徐某某临时雇佣张某某(现场作业负责人)、徐某某、历某某、赵某某、高某(死者),五人到顺德环保清理预处理池油泥,清理两个预处理池工时费共计1万元人民币。9月6日,两个预处理池清理完成,清理出来的油泥临时堆放在顺德环保二期库房内。预处理池清理油泥完毕后,顺德环保厂长徐某某继续雇佣张某某等五人留在顺德环保干化油的活,商定每化一吨原油顺德环保支付给张某某等5人45元人民币的费用,吴某某(司机)由顺德环保单独支付每日500元人民币的费用。

  9月6日24时许,张某某等五人开始进行化油工作。先将袋装的原料运送到预处理池边,经人工破袋,将原料倒入预处理池内,待加工原料全部倒入预处理池后,人工开启蒸汽加热阀门,预计加热时间约为4小时,解热温度70-80℃,待原料全部融化后,倒入1桶脱水剂(约20kg),人工搅拌均匀沉降后,用软管连接输送泵将上部油品导入油罐车内运输出厂,中间的水层导出,下部的固体废物和编织袋达到一定高度后集中清理。吴某某负责到高速路口接送顺德环保在外地运送来的原料油(运输原料油的车辆到高速口停车,吴某某替换原司机把车开到顺德环保,卸完原料后再把车送至高速路口,交付给原司机开走)。该化油工作至事故发生前,已进行了三天。

  (三)企业管理情况

  1、组织机构及管理情况

  企业未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员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

  2、违规建设情况

  经查阅该公司的相关批复文件,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项目建设范围均不包含预处理池部分。环境保护批复及相关报告中均不包含预处理池部分的评价和验收。发生事故的预处理池未进行正规评价及设计验收,预处理池及钢结构厂房均为非法施工建设,属于违建范畴。

  (四)行业监管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开发区执法中队制定了2023年工作检查计划。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顺德环保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因顺德环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备案,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整改;3月3日“两会”期间执法人员对顺德环保进行执法检查,顺德环保处于停产状态;3月20日,执法人员及省级专家对顺德环保进行体检;2023年4月27日,针对专家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对顺德环保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通知;5月5日,执法人员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2023年6月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开发区执法中队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预处理车间两个水泥池(预处理池)地槽上又加装了铁槽,槽内底部安装了盘式加热管。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顺德环保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朝阳县环责改字〔2023〕19号)顺德环保预处理车间和环评评价要求不符,存在“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7月13日,执法人员对顺德环保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9月4日,执法人员对顺德环保进行检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五)事故发生经过

  9月9日19时许,吴某某和前几天一样接到通知到高速口陆续接回三台车辆,回到公司后,由徐某某、历某某、赵某某、高某将车上原料油卸到预处理池车间内,一共卸了3车原料。至22时左右,4人将原料全部卸入预处理池内,开启了蒸汽阀门进行加热。然后4人在钢结构厂房外休息,等待物料加热溶解。约23点30分,负责开蒸汽阀门的徐某某首先进入厂房查看预处理池物料溶解情况,因温度还未达到要求,徐某某从车间出来走向休息的地方,在路上与高某相遇,二人当时没有交流,高某独自进入车间。约3、4分钟后,在车间外休息的徐某某、历某某、赵某某听到一声爆炸,随后整个车间内起火燃烧,三人见火势很大,迅速跑离现场。

  (六)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勘察情况

  经现场勘察初步认定:起火建筑为一层彩钢板厂房,着火部位为顺德环保预处理车间预处理池。

  现场有烧毁的2台油泵、输油连接软管(残留软管铁丝)泵的启动按钮、照明等电气均不是防爆电气,且防爆配电箱面板紧固螺栓均缺失,由于现场烧毁严重,无法确定1台轴流风机是否防爆。现场有用于勾取包装袋和破袋用的铁制工具。

  具体见图片:

  

  

  2、预处理池及钢结构建筑物情况

  预处理池为卧式半地下矩形钢制结构,按东西长度布置,结构尺寸为长×宽×深:8.58m×4.17m×2.1m,其中地上部分0.1m,计算总容积75m³,预处理池距离底部0.3m处设蒸汽解热盘管。该预处理池布置在厂区西南角原设计的危废间位置,违建的钢制厂房:长×宽×高为14.7m×25.7m×4.45m(柱顶),其中东侧与原设计仓库临建,其他三面及顶面均为单层钢彩板围护结构,围护结构与柱顶有约0.7m高的排烟带,厂房南侧下部设1个轴流风机,安装高度约+0.5m(中心)。

  3、预处理池内油品和脱水剂的检测情况

  事故预处理池存有的事故物料,深度约1.8m,上部有黑色油品,该油品为燃烧时泡沫覆盖灭火完成后的残留油品,检验结果如下:

  

  通过对火灾爆炸后残余油品取样分析,该油品的密度为866.2kg/m³,闪点为74℃,其火灾危险分类为丙A类,根据油品流程分析为轻燃料油。

  现场使用低压蒸汽的数据

  

  根据现场勘察和企业使用的低压蒸汽数据分析,事故油池内加热盘管使用蒸汽温度在174.83-176.6℃之间,蒸汽压力为0.86-0.89MPa,远超过残余油品的闪点74℃,即使油+水+固体三相物料温度在80-90℃之间,超过了物料的闪点,使轻组分在油品组份中蒸发出来,形成爆炸危险源。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死者:高某;性别:男;年龄:52;身份证号:210724197102172XXX;户籍地:辽宁省XX市XX镇XX村XX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76.5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9月10日1时30分,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电话称:“9月9日23时50分,位于二十家子镇工业园区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起火,是否有人员受伤待查”。经灭火后勘察现场发现有一名作业人员死亡,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要求上报国家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二)医疗救治情况

  9月10日2时20分消防队员将被困在预处理车间内的高某救出,移交120医护人员,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高某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9”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立即调派柳城大街专职站、高新专职站、友谊大街站,共计出动5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应急通信保障分队、大队值班员遂行出动,同时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到场协助处置。9月10日0时42分,救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经侦察现场为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层彩钢板厂房预处理车间起火,救援力量立即进行火灾扑救。1时45分火势得到控制,2时15分明火扑灭。2时18分在预处理池约1米处发现一名被困人员,2时20分将被困人员救出,移交120医护人员,经现场确认无生命迹象。现场留守朝阳县大队柳城大街站1辆消防车5名消防救援人员进行监护,其余人员有序归建。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20平方米,厂房损失约8.9万元。

  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朝阳县公安局、朝阳县总工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等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督促企业积极做好善后事宜。由于顺德环保与高某(死者)家属赔偿相关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截至目前,死者善后理赔金未赔偿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预处理池内由于持续加温70-80℃,物料溶解后,加热温度超过物料所含油品的闪点74℃,将原料中的易挥发轻组分解热物料蒸出,积聚在预处理池页面上及坡道处,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且达到混合物浓度爆炸下限;由于预处理车间通风不畅,使用非防爆电气、电机等设备,遇到静电火花,引发爆炸起火,将进入厂房内的作业人员烧伤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规建设和非法组织生产。顺德环保存在“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拒不执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擅自改变生产产品和工艺,采取隐瞒原料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隐蔽式非法生产,进行化油作业。顺德环保预处理车间化油作业不在核准经营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之内。

  经查阅该公司的相关批复文件,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项目建设范围均不包含预处理池部分。环境保护批复及相关报告中均不包含预处理池部分的评价和验收。发生事故的预处理池未进行评价及设计验收,预处理池及钢结构厂房均为非法施工建设,属于违建范畴。

  2.企业管理混乱。企业未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编制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临时雇佣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

  原料进厂时未对其进行成分检测,在没有分析报告的情况下开始违规进行工艺加温处理;现场未设置油池温度、油泵出口压力、蒸汽压力/温度等检测仪表;管道均为非固定软管连接;使用非防爆工具;工艺设备未经正规设计,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缺失。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一般火灾事故属于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处理车间与环评评价要求不符,存在“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拒不执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书,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隐蔽式非法生产。顺德环保预处理车间化油作业不在核准经营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之内。

  (二)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该预处理池加热原料油,因该预处理池未在环评内进行评价,该预处理池未报批环评和未经验收便已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组织、收集危废,擅自收购轻燃料油进行生产作业等经营活动。

  (三)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某某,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赵某某上一年年收入陆万元整(60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2、苗某,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投资人和管理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苗某上一年年收入陆万元整(60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徐某某,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徐某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2023年6月14日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朝阳县环责改字〔2023〕19号),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处理车间”和环评评价要求不符,存在“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另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2023年10月26日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朝阳县环责改字〔2023〕30号),2023年9月9日23时50分,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处理池发生1起火灾事故。经查,该公司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在2023年9月6日夜间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该预处理池加热原料油,因预处理池未在环评内进行评价,该预处理池未报批环评和未经验收便已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组织、收集危废,擅自收购轻燃料油进行生产作业等经营活动。建议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对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另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治理隐患。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通过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三)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为最大限度降低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因火灾、爆炸或其他意外的突发或非突发事件导致的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空气、土壤或水体中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抢险和救援。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

  (四)切实加强危废企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加大危废领域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执法力度,采取两断三清(断电、断水、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等措施,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企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废企业停产前,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停产方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停产过程中要加强事中监管,加大检查频次,与供电等部门密切协作,重点检查企业用电、用气记录、监控录像,严防明停暗开、假停假改现象。

  

  

朝阳市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