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县政发〔2024〕1号
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辽宁朝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地上附着物征收的决定(已废止)

国营朝阳县贾家店农场、北沟门子乡人民政府、西五家子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辽宁朝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已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2021年纳入国家能源局《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重点实施项目。为加快项目建设,提升项目承载能力,在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辽宁朝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辽宁朝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规划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依法实施征收,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目的:推进辽宁朝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辽宁朝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具体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部门: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朝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国营朝阳县贾家店农场、北沟门子乡人民政府、西五家子乡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人必须服从辽宁朝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规划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辽宁朝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已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2021年纳入国家能源局《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重点实施项目,是提升我县项目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点工程。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停止为辽宁朝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办理批准手续;对已办理批准手续但尚未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手续由批准机关废止;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朝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