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朝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1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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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
朝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排污单位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
重点排污单位当年全覆盖抽营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按规定执行 |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2 |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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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
朝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排污单位 |
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
重点排污单位当年全覆盖抽营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按规定执行 |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3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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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朝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排污单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重点排污单位当年全覆盖抽营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按规定执行 |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