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县政发〔2024〕5号
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县胜利镇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预征收的决定

胜利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朝阳县2024年发展计划,按照朝阳县胜利镇发展规划要求,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胜利镇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县政府决定对朝阳县胜利镇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预征收,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目的:推进胜利镇重点项目建设。

二、预征收范围:朝阳县胜利镇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部门: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朝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胜利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

六、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征收的相关规定,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朝阳县胜利镇重点项目建设,是提升我县项目承载能力,促进发展的重点工程。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八、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停止为朝阳县胜利镇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办理批准手续;对已办理批准手续但尚未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手续由批准机关废止;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补偿。

 

 

 

                             朝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