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4〕第002号
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延兵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752752926K
地址:朝阳县大庙镇邓杖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4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勘察发现:1、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古山子镇杨家沟采区、大杖子采区分别新建一条矿石破碎生产线;2、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古山子铁矿、大庙铁矿破碎站分别扩建一条碎石、机制砂生产线;3、经调查,新建、扩建的4条生产线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4 ]第 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处罚款10857.86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零捌佰伍拾柒元捌角陆分)。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4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