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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免罚字〔2024〕004号)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免罚字〔2024004

朝阳福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10QA9M52

   :朝阳县东大屯乡东大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屈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东大屯乡东大屯村朝阳福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大屯乡庙子沟村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朝阳福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大屯乡庙子沟村光伏发电项目于2023年9月份开始施工建设,11月份自行停止建设,检查时项目主体框架已基本完工,现场已安装约200组光伏板及配套逆变器、一台箱式变压器,占地面积约96.98亩。故该公司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调查询问笔录》、《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证明了该企业选厂原料堆场、毛石堆料场,未采取围挡、喷淋等措施控制粉尘、扬尘。

二、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因朝阳福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环境影响轻微,目前已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人:张国辉、王思语       

   话:0421-2577803

   址: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燕京街8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482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免罚字〔2024004

朝阳福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10QA9M52

   :朝阳县东大屯乡东大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屈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东大屯乡东大屯村朝阳福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大屯乡庙子沟村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朝阳福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大屯乡庙子沟村光伏发电项目于2023年9月份开始施工建设,11月份自行停止建设,检查时项目主体框架已基本完工,现场已安装约200组光伏板及配套逆变器、一台箱式变压器,占地面积约96.98亩。故该公司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调查询问笔录》、《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证明了该企业选厂原料堆场、毛石堆料场,未采取围挡、喷淋等措施控制粉尘、扬尘。

二、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因朝阳福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环境影响轻微,目前已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人:张国辉、王思语       

   话:0421-2577803

   址: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燕京街8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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