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辽宁永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5389Q
法定代表人:秦洪义 性别: 男 年龄:76岁
联系电话: 138****8309
地 址: 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 对你单位施工的《朝阳星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艺墅茗苑18-20# 楼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中,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项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项目于2022年7月23日开工,,项目现已主体完工。至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工程造价是陆佰伍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6568600.00元)。本机关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79项之规定:“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二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洪义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10500.00元)行政处罚。并要求及时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本机关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内容。将罚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