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县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朝县建罚决字﹝2024﹞第(07)号
发布时间:2024-11-07 来源: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朝县建罚决字﹝2024﹞第{07}号

  单位名称:辽宁致远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RC6W

法定代表人:张树武  性别: 男 年龄:64岁         

联系电话: 133****9216

地  址: 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在朝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异地新建项目施工中,涉嫌违反安全管理规范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项目存在:2#楼梯间顶板高支模没有专项设计方案、缺少顶部拉结、缺少横竖向斜拉杆或剪刀撑等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依照《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15000.00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树武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圆(¥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内容。将罚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交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交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