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朝阳县果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朝阳县果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果树生产效益,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果树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果树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葡萄、李子、桃、杏、山楂等水果树种。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果树生产、果苗繁育、果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果树站为全县果业工作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设果树站,由其具体负责本乡果树管理工作。乡镇果树站实行县、乡镇共管。果树总站负责专业技术培训、技术资格初审和申报、干部任免、编内干部调配。乡镇负责制订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经费、工资福利、资产使用,乡镇果树站建设。
第二章 果园建立及管理
第五条 新建果园按《辽宁果树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统一规划内充分利用宜果荒山、坡地、庭院建园栽果,建设以营果为主的经济沟。明确权属,谁栽谁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七条 果树管理纳入农村山区建设规划,与之同时布置、检查、表奖。
第八条 集体果树全面实行合同制管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禁止关系承包、依权承包。对到期合同要提前1年研究下步管理办法,以保证果树管理的连续性。
第九条 果树管理合同必须规定合理的投入指标和技术要求,禁止掠夺性经营。现有合同中无上述内容的要责令其予以完善补充。
第十条 果园要实行档案化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计审批、权属认定,建管责任、承包合同等资料。明确记载各户的面积、方位、树种、品种、株数及重要技术措施实施情况。所有果园都要在“九五”期间达到上述存档要求。
第十一条 依法查处合同纠纷。查处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弃管果树,弃管者以违反合同进行处罚。对哄抢果品、毁坏果树者,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三章 苗木种子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果树种苗(含成苗、砧木种籽,接穗、插条)生产、经营者必须达到果树技术员水平,经乡镇果树站审核同意,向县果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登记造册,领取《经营执照》后方可生产或经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的果树种苗必须达到《辽宁省果树苗木种子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由所在乡镇果树站发给《质量合格证》,检疫部门发给《检疫证》后方可出圃进入交易市场。
第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引进果树名、优、特、新品种或品系,但在引进、推广前,必须严格按国家《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苗木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报县果树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县、乡镇果树站建设,使之逐步达到有服务队伍、有基础设施、有示范基地(至少2公顷)、有经济实体的“四有”标准,有能力担负当地果园供、产、销服务职能。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适量承包,经营果园,支持单位和个人有偿承包果园的技术指导、商品果开发、基地建设、果品销售、储藏、加工等。
第十七条 抓好科技服务。重点做好技术指导和培训达到每5000株果树有1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每户有1个技术骨干。
第五章 果树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 对保存株率在60%以下、树龄在30年以上、产出率低于普通农田的果园,应列入老残园并及时更新改造。因更新改造果园或果园被征用,需砍伐果树时,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果树更新改造要拟定实施方案,由县主管部门批准,乡镇果树站组织实施。
第六章 果树植保
第二十条 引进、经营、生产过境苗木,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果树主管部门与植保部门要相互配合,搞好果树检疫或复检工作、组织果农联防联治。
第七章 果树监理员
第二十二条 实行果树监理员制度。果树监理员依法监督果树法规、技术措施在本地的实施情况,对违章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处罚。监理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不得阻碍干涉。
第二十三条 果树监理员在本系统技术、管理干部中选聘,经县推荐报市审核省主管部门批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章 果业专项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果业作为扶持重点,帮助建立专项发展基金。每年按《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县地方税务机关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总额中提取30%作为农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果业发展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果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果园建设、技术培训、试验、示范、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购置。专项资金由果树主管部门协助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支付计划,由财政部门监督,业务部门具体落实。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奖励
(一)果业生产要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对认真工作,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年终予以表奖。
(二)将人均果树40株以上、年纳特产税5万元以上、果树总株数5万株以上、年产果50万公斤以上的村,列为县果树专业村。允许果树专业村充分利用劳动积累工搞好果园基本建设。
第二十八条 处罚
(一)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苗木的,分别由果树主管部门、工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10-20%的罚款。
(二)对擅自经营、推广、转让未经审定果树种苗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其种苗和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对销售不合格种苗的单位、个人,由工商部门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其苗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至5倍罚款。
(四)对从疫区调入果树种苗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苗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五)对撂荒、弃管、掠夺经营果树的承包户,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承包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六)对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其它影响果树生产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分别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被毁果树5至10年经济效益的罚款。
(七)对违反本办法、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者,公安机关查处,对构成犯罪者,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果树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