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印发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小凌河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朝县政发〔2000〕23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小凌河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三月二十二日

 

 

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小凌河

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小凌河中华鳖、瓦氏雅罗鱼珍稀物种,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小凌河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三条  保护区范围自元宝山水库至根德乡境内小凌河河段河床范围以内,历经元宝山水库和六家子、尚志、黑牛营子、羊山、二十家子、根德6个乡镇。

第四条  保护区总面积为585公顷,其中核心区由二十家子和羊山两镇相应河段组成,面积为245公顷;缓冲区由六家子、尚志、黑牛营子和根德4个乡镇相应河段组成,面积为240公顷;实验区为元宝山水库,面积为100公顷。

第五条  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中华鳖、瓦氏雅罗鱼(俗称鱼骨子)。小凌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小凌河水质。

第六条  朝阳县水利水保局为朝阳小凌河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管部门,朝阳县环境保护局为其综合管理部门。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局成立治安派出所,该所在县公安局和保护区管理局的双重领导下,专门负责保护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公安部门所属的其他单位遇有涉及中华及其他渔业资源案件中,要主动同保护区管理局治安派出所联系,避免出现交叉治安管理。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局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发展渔业、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对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科研、旅游、教学等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3、认真管护好小凌河中华鳖、瓦氏雅罗鱼等渔业资源和小凌河生态环境,杜绝一切破坏行为。

4、积极做好充实资源的增殖工作,促进资源的尽快恢复。

5、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结合生产实际,有的放矢地搞好渔业科研工作。

6、妥善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围绕本职业务搞好综合经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及可能破坏渔业资源的一定范围进行捕捞、开矿、挖沙、采石、开垦、放牧、砍伐、狩猎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保护区内倾倒、堆放或扔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保护区排放超标污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小凌河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浸泡、清洗有毒器皿和其它有害渔业资源的物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和保护区的集水区内建设对渔业水质和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造纸、印染、电镀、化工、黄金浮选、铁选场等严重污染项目。

第十四条  在保护区集雨面积内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条  坚决打击、杜绝毒鱼、炸鱼、电鱼现象。

第十六条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进行处罚时,应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应开具凭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1、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

2、研究、推广渔业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3、检举、揭发渔业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十八条  罚则

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罚款或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允许在保护区内捕捞、开矿、挖沙、采石、开垦、放牧、砍伐、狩猎的;

2向保护区倾倒、堆放或扔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

3向保护区内排放超标污水的;

4向小凌河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清洗有毒器皿和其它有害渔业资源物品的;

5在小凌河流域建设造纸、印染、化工、电镀、黄金浮选、铁选场等项目的。

对有以上5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或朝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改正,对非经营活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对在保护区中毒鱼、炸鱼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5000元罚款。

3、对在保护区中用电力捕鱼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4、为了不使野杂鱼与中华鳖和瓦氏雅罗鱼争夺天然饵料,在一定时期有计划地捕捞一定数量的野杂鱼,捕捞者须办捕捞许可证。对无证捕捞、转证和涂改捕捞许可证及无证卖鱼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5、在保护区集雨面积内,对有破坏水土保持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  渔政管理人员和治安派出所干警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朝阳小凌河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