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森林法》和《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好现有的果树资源,把果树资源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县政府决定对更新改造老残果园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一)果树老化、经济效益低下的果园;
(二)树种不合理、需更新换代的果园;
(三)由于自然灾害、病虫危害造成的残缺果园;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残缺果园;
(五)为发展其它经济项目需毁树占地的果园。
二、审批程序
(一)由村、组及果树所有者填写《老残果园更新改造申请表》,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实地鉴定同意后,报县果树总站审批;
(三)由县果树总站进行实地设计、鉴定、勘测,填写鉴定书;
(四)由县果树总站核发《果树更新改造许可证》,同时与申请者签定《果树再植合同书》,收缴再植押金;
(五)对再植果树者,经果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退还押金。
三、政策界限
(一)对目前处于初果期和盛果期的果园不予审批(树种不合理除外);
(二)对权属不清的果园不予审批;
(三)对存有争议的果园不予审批;
(四)对未认真履行协议和合同的果园不予审批;
(五)对作价归户,但作价款未按期交纳的果园不予审批;
(六)对不缴纳法定税费的果园不予审批。
老残果园更新改造审批工作,在我县刚刚起步,各地一定要深入研究,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认真做好老残园更新改造工作。对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新果园者,按乱砍滥伐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