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朝阳县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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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县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朝阳县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朝阳县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大力发展我县水利事业,进一步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水利设施所有制结构为重点,盘活水利资产,转换水利工程建设、使用和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通过改革使我县水利事业更具生机和活力,从而更好地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改革目标

200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初步建立起新型的水利工程使用和管理机制。

1.实现水利工程产权关系明晰化,初步建立起民主管理与监督为一体的经济实体型管水、用水新机制。

2.拓宽农村水利投入的筹资渠道,初步建立起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多元化新格局。

3.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设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实践的原则。只要有利于提高水利设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加快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水利设施的管护,都要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实践。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改革形式上不搞一刀切,以工程设施为单位,宜股则股,宜租则租,宜售则售。

3.坚持政策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在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引导的基础上,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的意见,尊重群众的创新精神,最终选择村、组、户和经营者均为满意的改革形式。

4.坚持明晰产权、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不仅使水利设施的产权得到明晰,而且能确保水利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水利事业的发展后劲。

二、改革的范围与产权实现形式

改革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工程(机电井、排灌站、土井、方塘和中小型自流渠)、乡村供水工程(村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小型蓄水工程(小水库、小塘坝、水窖)。

产权实现形式: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式主要采取股份合作、竞标拍卖、定期租赁和农民自办形式。

(一)股份合作制。泛指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按照章程规定,以资金、劳力、资源、实物、技术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依法从事各种水利工程建设、使用和管理的制度。这种形式是我县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首选形式。凡是由国家、集体、农民或由集体与农民(自然人)之间以及集体、农民(自然人)与社会法人之间联合投资兴建的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无论新旧,都可以通过改造、改组、改制的办法,按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

(二)竞标拍卖。对于一些相对偏远且比较零散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按股份制运行管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投标与平等竞争的办法拍卖使用权。拍卖使用权的年限一般不少于10年且不长于20年。

(三)定期租赁与承包。按股份制运作确有困难,也不具备竞争拍卖条件的,可以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工程使用权人在租赁或承包期间,应确保工程的保值增值和为农服务。租赁或承包的年限一般可在5-10年之间。

(四)农民自办。农民自办的水利工程设施,在经营上实行自负盈亏,对社会实行有偿服务。

上述产权形式中,按股份制运行管理的,董事会应发给股东股金证明,按竞争拍卖和农民自办运行管理的,由产权单位(乡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工程所有权人产权证明,按定期租赁或承包形式运行管理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应签订协议书。在产权形式的选择上,一般以1997年底为界限。1997年底以前兴建的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应以推行股份制改造和拍卖、租赁为重点;1998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应以推行股份制和农民自办为重点。

三、运作方法与操作程序

(一)股份合作制。

运行方法:

1.新建工程。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将工程投资股份化,由投资者自愿入股兴建。即采取新工程新机制的办法运行。

2.改、扩建工程。将现有工程评估核价后作为集体股,新需增资部分由股东认购。即采取存量不动,增量扩股的办法动作。

3.完好工程。将工程评估核价后全部折算成股份由股东认购。即采取先将存量资产股份化,再转为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运作。

操作程序:

1.合理界定股权。按产权归属一般设置乡、村集体股、社会法人股和农户个人股。集体股是指村(或乡水利站)集体拥有的股份;社会法人股是指社会团体拥有的股份;农户个人股是指社区内群众个人拥有的股份。股东依据股份合作制经济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经营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一般不得退股,个人股可以依法继承。

2.评估核定资产。对原属集体所有的各类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资产评估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现状进行评估,以现行价建立固定资产帐并作为入股资产的依据;对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按照预算价格作为入股依据,并建帐立档作为认购股权的依据。

3.建立管理组织。全县以乡(镇)水利站或村为单位建立股份合作组织(供水公司或水利服务队)。一是进行入股登记,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实行股东大会制度,选举产生董事会,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三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集体管理责任制,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经营管理权;四是确定合理的分配原则,集体股分红作为集体积累,个人股分红为股东所有。

(二)竞标拍卖与租赁承包。

运作方法:

在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投标与平行竞争、个人申请的方式等取得工程的使用权。

操作程序:

1.由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所有水利工程设施逐个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并合理定出底价。

2.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认真讨论,形成决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张榜公布。

3.张榜公布后5-7天(以榜上公布日期为准,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组织公开投标。投标中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标的严肃性。凡参与投标者须交纳不少于100元的抵押金,中标者抵顶价款,没中标的当场退回。

4.公开竞标不成的,也可采取设标、协商的办法处理。

5.竞标中,各档之间的差额不少于50元。

四、有关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保证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保护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和积极自办水利的农户,优先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和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项目,其工程范围内的土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把好“五关”,做到“六有”。五关,即资产评估关、组织宣传关、合约关、运行监控关和资金管理关。六有,一是有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织,二是有评估底价记录,三是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和决议,四是有公开招标会议记录,五是有拍卖、租赁、承包合同,六是有关部门的公证。

(三)在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按股份合作制运作和农民自办的水利工程,投资者同时具有三权;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的水利工程设施,其使用权人不具有工程的所有权、只具有依法确认的有效期内的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二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改革必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为前提,三者兼顾;各得其利。三是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的,而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基础。因此,改革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妥。

(四)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水费价格和用水者协会的组建试点工作。水利产权制度改革不论采取哪种形式,最敏感的问题是水费价格问题,它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和水利事业的兴衰。各乡镇在这个问题上,要严格遵循上级的有关规定,搞好调查研究,科学测算,在既不增加农民负担,又使水利设施经营者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程序确定。

组建用水者协会,是一个新生事物,但从水利事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也是势在必行的工作,它在灌渠工程的维修管护、节约用水、水费征收以及充分调动群众办水、用水、管水的积极性方面将起到其它任何组织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凡是跨村、跨乡(镇)渠道较长、控制面较大的灌区都应积极的试点和推行。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全县的千家万户,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朝阳县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县水利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搞好调研、综合、协调、指导,保证按期,规范的完成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运行过程中的有关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拍卖租赁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具体操作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朝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