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农村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现象十分严重,致使蔬菜、瓜果、食用菌等农产品中大量残留有毒农药,直接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农药安全管理,制止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和销售,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六六六、滴滴涕(DDT)、杀虫眯、除草醚、氟己酰胺、鼠强、甘氟、赛力散、西力生等国家规定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对于“3911”乳油、呋喃丹(克百威)颗粒剂等允许使用的农药,只准以拌种、沟施或撒毒土的形式防治地下害虫,不准浸水后喷雾或灌根使用。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药材、花卉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使用甲拌磷(3911)、对硫磷(1605)、甲胺磷、呋喃丹、甲基异柳磷、甲基硫环磷、久效磷、磷胺、磷化锌、氧化乐果、三氯杀螨醇、灭多威、涕灭威、五氯酚钠、硫丹、杀灭眯、有机汞制剂等农药品种。
三、严禁在全县范围内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特别是对在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花卉等农产品集中产地经营农药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全县的流通,为农药安全使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严禁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是一项长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为己任,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为目的,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