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朝阳县“村财乡代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县政发[2003]55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县“村财乡代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朝阳县“村财乡代管实施办法

(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完善和推广“村级财务委托乡代替管理(以下简称“村财乡代管”)的体制,促进我县村级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村财乡代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村财乡代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是本村会计核算的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村财乡代管”工作必须坚持“六不变”、“三不准”的原则,即:确保村组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集体资金使用权不变;集体财务审批权不变;原有的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民主管理决策权不变。在资金使用方向上,确保谁有谁用,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拆借。

第五条    实行“村财乡代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农经站提交村财委托乡代管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  村级财务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实行管理民主化。

第七条  村集体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采用预算审核和报核销制。

第八条    农业税附加、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应返还给村的两税附加拨入乡镇“村财务会计中心”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

第九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十条    “村财乡代管”的管理机构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中心(以下简称“村财会中心”)”。

第十一条    “村财会中心”设在各乡镇农经站,由“村财会中心”主任一人,总会计、现金各一人。联村会计若干名(每个会计负责5个村的账目)和各村报账员组成。

(一)主任由各乡镇农经站长担任。

(二)总会计和现金由乡镇农经干部兼职。

(三)联村会计可从乡镇改体分流且具有财会专业特长的人员中解决,也可从原村会计中选用。任职条件:年龄40岁左右,高中以上学历。但业务能力强、且有从事财会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联村会计的试用期为6个月。

联村会计上岗前必须由县农经局进行岗前培训,聘期内定期培训不少于两次,每次培训不少于40学时,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不予颁发上岗资格证书。

联村会计实行考试聘任制,无上岗资格证的不予聘任。聘书由县农经局颁发,聘期三年,可以连聘。

联村会计工资标准由乡镇确定,费用从所辖村上交管理费中解决。

(四)报账员由原村会计或懂财务的村干部兼职。报账员工作在村,报酬由村支付,标准相当于村副主任工资。村报账员由乡镇农经站聘用(任期同上),非村干部兼职报账员可以不由村民选举产生,不参加村委会。

第十二条     取消村会计和出纳。

第十三条    各村要普遍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理财小组以群众代表为主,非财务干部(非管财务的村领导1人,报1人)参加。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中心主任抓全面工作,重点抓好各村财务收支单据的前审核,按有关规定解决村民主理财小组与村委会有争议的问题,抓好各村财务公开工作。

总会计和现金管好农业税附加、特产税附加和转移支付资金,协助办公室主任重点抓好各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联村会计负责记好所辖村目,定期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开展活动,进行财务公开。搞好财务分析。联村会计要回避户口所在的村。

员负责本村财务收支,“周转金”管理,负责记录现金,存款,资产备查和往来明细。同时负责记好两工的提取和使用明细等,定期到“村财会中心”报

 

第三章   簿设置

 

第十五条    “村财会中心”要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使用县农经局指定的专用账簿,统一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用凭证,报表和收支单据。

(一)账簿设置仍以村为单位,每村设一套账。“村财会中心”设总账、明细分类账。

(二)村设现金、存款、往来明细账。资产备查账及土地台等。

第十六条    “村财会中心”实行有偿服务。每年可向所辖村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标准为1000口人以下的村,每年收取1500元,1000口人以上的村,每年收取2000元。村所需款,由村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负担。

管理费专门用于联村会计工资和“村财会中心”办公费,实行上年结余、下年少提。

“村财会中心”不得超标准提取,不得挪他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账务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村财会中心”在银行设置账户后,再统一为所辖村分别设立存款专户。凡村集体实现的现金收入(包括组级收入)必须开具县农经局指定的专用收据,并于3日内存入本村银行账户,同时将存单交“村财会中心”,不得滞留在村,更不得坐支。收入报账不受报账日限制。

第十八条    村级的各项收入,实行村有村用,各村之间,村乡之间不得平调、挪用或挤占。

组级收入实行组有组用,在村收入明细下设三组明细核算。

各村从银行取款时,必须由村主任批准签字,联村会计开具支票,加盖村财务章,“村财会中心”主任和村分管财务领导的印鉴。三章齐全方能到银行取款。

第十九条  农业税、特产税附加和村级转移支付,属于村集体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等项支出,不得与财政资金混淆,不得挪用。使用集体资金,应由村提出预算申请,经乡镇农经站审核,并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村财会中心”拨入村级户列支。

第二十条    日常开支实行“周转金”制度。

(一)“周转金”规模由“村财会中心”根据村规模核定,小村1000元,大村2000元。

(二)村组日常支出,从“周转金”中核销,支出单据要定期到“村财会中心”结报。补足“周转金”。

村各项支出要有年度支出预算,支出必须按预算执行,对无正当理由超预算的,“村财会中心”有权拒付“周转金”。

(三)对用于生产、公益事业的大项开支,由村委会提出计划和预算,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农经站审核,主管乡镇长审批后,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条    村级每笔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凡能取得外来原始凭证不得以自制凭证代替,凡能够取得合法、正规票据的,不得以非正规票据代替。原始凭证都必须有经办人签字,报账员审核,村主管财务领导审批。严禁白条子入账。月末,报账员将整理好的当月收支凭证,提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加盖民主理财章。而后到“村财会中心”进行账前审查。合格的票据加盖审核章,不合格及不合理的单据退还给承办人。退回的单据不准入账。

第二十二条  报账员报账要在“村财会中心”为各村安排的报账日内进行,每月报账日,报账员带着本月发生并已经理财小组审核的支出单据到“村财会中心”报账,经“村财会中心”审核后,报账员当场记录有关账目。记账后,将单据交与联村会计,联村会计对所有入账的收、支单据归集整理,计算出凭证张数、金额,并同村报账员双方填写现金和银行存款交接清单,一式两份,联村会计和报账员各一份,以便划清责任。防止单据遗失。

第二十三条  村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另设账外账。

跨月收入不入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跨月支出不报销由持据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报账员将经逐级审核的单据,及时准确地登记有关账目后,要定期与乡镇“村财会中心”核对余额。

第二十五条  联村会计负责记账、结账。填写收支明细表、科目余额表、收益分配表和资产负债表。并在每月30日前,填写村收支公开榜一式三份,交报员一份回村公开。自存一份,报乡镇农经站备查一份。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年度收支预算、监控、决算制度。联村会计年初协助村编制每年收支预算;平时要对村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年终与村共同搞好决算,决算结果要在村委会所在地张榜公布。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凡本核算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收支配比”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入有关账户。以便真实反映村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严格票据管理,村级收支必须使用统一由“村财会中心”发放带有顺序号的专用单据。

收支应由报账员负责开出单据。

票据领用实行领用管理销号制,即以用后的票据存根换领新票据。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各乡镇都要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采用专门铁柜,做到一村一柜。

联村会计实行统一办公,逐步推行农村会计电算化。

第五章  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三十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要恪尽职守,积极参与村级财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活动,对村各项收支活动的过程进行审议。

村民对村财务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民主理财小组反映给村委会或乡镇农经站,农经站要定期进行核实、研究、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活动方式和待遇。

(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2.懂财会知识。

3.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并且关心集体事业。

4.敢于坚持原则。

5.非村组干部的普通党员或群众。

(二)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

1.有权审查入账的收支单据。

2.有权监督村财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有权监督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4.有权审查财务公开的内容。

5.有权向乡镇农经站及有关部门反映村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

(三)民主理财小组的义务:

1.有按要求参加活动、开展工作的义务。

2.有与群众沟通情况和征求意见的义务。

3.有带头完成合理负担和其它工作任务的义务。

4.有向群众正确宣传党的农村工作政策的义务。

(四)民主理财小组每个月末或季末活动一次,主要是对准备入账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向村委会提出意见,要求村委会给予说明。当民主理财小组在入账单据是否合理等问题上与村发生争议时,上报乡镇农经站解决。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没有工资,开展工作时享受误工补贴待遇,日工资标准10元。

第三十二条 村级财务必须按季度进行公开。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准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或假公开。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按照朝阳县农发局〔200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六章  联村会计

 

第三十三条  联村会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必须先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联村会计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计算、反映所辖村的各项经济业务,提供有关方面的经济信息。

(二)对所辖村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制度和纪律。

(三)根据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会计法规、制度和所辖村的具体情况、拟定各项具体规定和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会计规章制度。

(四)参与拟定所辖村的经济、业务计划。

(五)考核分析所辖村的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联村会计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所辖村认真执行年初的财务、预算、计划,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有权参与所辖村编制计划、预算,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业务会议;提出有关财务开支和经济效益方面的问题和意见。

(三)有权监督、检查所辖村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联村会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

联村会计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联村会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第七章  报账员的职责权利

 

第三十七条  村报账员原则上由原村会计或具有一定财务知识的村干部兼任。村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的报账员。报账员必须定期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报账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办事公道,坚持原则,认真执行会计法,群众拥护。

(三)了解会计的基本知识,熟悉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四)熟悉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分析能力。

(六)同等条件,具有专业学历和有过会计工作履历的人员优先。

第三十九条  报账员的职责

(一)报账员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认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表,做好年终决算。

(三)整理并归类原始凭证,保管登记现金、存款,内部往来账等,按时报账,参加集体办公。

(四)负责向村委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情况,定期公开财务。

(五)参加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对入账的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把关,搞好会计监督。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和其它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谎报。

(八)妥善、完整地保管好各种会计档案资料。

(九)参与土地承包及各种承包合同的订立,负责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工作。

(十)办理其它会计事务,统计报表及两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报账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村财务计划的编制、经济合同的订立,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二)有权要求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认真执行财务计划,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

(三)有权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的收发、保管、计量、检验等工作情况。

(四)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五)有权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村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报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连续半年不能从事报账员工作的。

(二)年度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三)连续半年不搞财务公开的。

(四)发现有违章违纪行为的。

(五)不履行报员职责的。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由各乡镇长总负责,主管农经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农经站长直接负责。

第四十三条  乡镇农经站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县农经局负责对乡镇“村财会中心”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依据《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对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挥霍浪费和破坏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除责令改正、退回资产,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资产金额20%的罚款。

(二)对截留、平调集体资产的,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三)对非法查封、扣压、冻结、没收集体资产的,责令纠正和返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县、乡两级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公开的检查。促进村级民主监督,对不公开或假公开,依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三个月工资报酬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正确把握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

(一)对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控幅,要管死,对扩大再生产,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要放活。

(二)严格控制村级债务增加,绝不许再出现因上缴税费而和非生产性支出发生新的举债。对新发生的生产、公益事业举债,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站审核,乡镇政府批准,方可借入。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财务预算与决算制度;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村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村财务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村民主理财制度;村财务公开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朝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三年五月十八日

朝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