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县取缔非法小炭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朝阳县取缔非法小炭窑工作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消除环境安全及消防安全隐患,解决不安定社会环境因素,严厉打击擅自占用土地、林地建炭窑,擅自加工利用木材,擅自开工生产及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为原则,依法查处和整顿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占地、污染环境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烧炭行业经营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和谐社会发展环境。
二、取缔范围
对全县所有小炭窑(含机制碳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坚决予以取缔:
1.建在村屯中的炭窑;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炭窑;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炭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炭窑;
4.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加工炼制木炭的炭窑;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修建的炭窑;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经营的炭窑;
7.违反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炭窑。
三、法律依据及各部门职责
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非法炭窑依法予以取缔,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烧炭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1.环保局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对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炭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于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可依据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据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对于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炭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于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炭窑,可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国土资源局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炭窑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拒不执行的,可依据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制止;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炭窑,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炭窑,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市场监管局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对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炭窑,可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可依据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林业局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经营、收购、加工木材的炭窑,可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对于临时占用林地修建炭窑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调查核实阶段(2016年4月27日至5月4日)。成立朝阳县取缔非法小炭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发布《关于取缔非法小炭窑的通告》。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组织人员摸清全县小炭窑基本情况,做好清理整顿前的准备工作。
2.清理整顿、自行拆除阶段(2016年5月5日至6月5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取缔非法小炭窑的通告》的要求,由炭窑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炭窑业主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
3.强制拆除、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6月6日至6月15日)。县领导小组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炭窑及其附属设施、未清理原料及废弃物的业主,县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拆除并依法进行处理;对阻挠整顿工作、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依法予以严惩。
4.加强检查、巩固成果阶段(长期)。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小炭窑工作,对非法小炭窑清理整顿必须达到100%,整顿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避免非法小炭窑死灰复燃。各相关乡镇政府要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整顿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乡镇长为成员,负责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全面指挥调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执法、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抽调具体人员组成清理整顿工作组,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坚持原则,全面整顿。清理整顿小炭窑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较强,各相关乡镇和部门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稳妥操作,在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清理、引导和规范,对未经审批私自建设、耗费木材、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清理,不留死角。
3.强化监督,营造氛围。以本次清理整顿为契机,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和办法,小炭窑拆除后,相关乡镇政府要负责辖区内的日常监管,一经发现新建小炭窑,要立即组织人员制止或拆除。要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业主和群众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依法经营的意识,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形成强大舆论氛围,使违法烧炭、污染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无从遁形。
4.严格准入,加强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经营场地,完善审批制度,严把准入关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今后,凡要从事木炭生产加工行业的,均须经林业、环保、安监、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审批核准,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各乡镇和部门要根据空气环境承载能力控制烧炭企业数量,确保木炭生产加工行业规范、合法、有序运行。
附件:1.朝阳县取缔非法小炭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朝阳县各炭窑名单
附件1
朝阳县取缔非法小炭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庆丰 副县长
副组长 杨奇松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忠廷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 刘海仁 县公安局副局长
丁国海 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罗洪明 县环保局副局长
孙玉凤 县林业局副局长
訾力更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马海刚 二十家子镇镇长
赵建华 六家子镇镇长
苏天伸 七道岭镇镇长
姚振达 东大屯乡乡长
史金旭 根德营子乡乡长
沈广鹏 西营子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罗洪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单位工作。
附件2
朝阳县各炭窑名单
序号 |
乡镇名称 |
地址 |
姓名 |
炭窑个数 |
生产情况 |
1 |
西营子乡 |
长皋村 |
马怀伟 |
2 |
停产 |
2 |
六家子镇 |
官粮窖村 |
王志广 |
2 |
生产 |
3 |
官粮窖村 |
王志富 |
2 |
停产 |
|
4 |
官粮窖村 |
王玉伟 |
1 |
停产 |
|
5 |
官粮窖村 |
王志全 |
3 |
停产 |
|
6 |
官粮窖村 |
吴长江 |
2 |
停产 |
|
7 |
根德营子乡 |
平房村田杖子组 |
刘 魁 |
4 |
停产 |
8 |
七道岭镇 |
庞家窝铺村 |
杨春海 |
4 |
生产 |
9 |
二十家子镇 |
东南沟村 |
路松山 |
5 |
生产 |
10 |
东南沟村 |
王进东 |
5 |
生产 |
|
11 |
东南沟村 |
杨春秋 |
4 |
生产 |
|
12 |
东南沟村 |
杨树国 |
2 |
生产 |
|
13 |
三家屯村 |
王玉岭 |
6 |
生产 |
|
14 |
黄土坎村 |
马荣飞 |
2 |
生产 |
|
15 |
黄土坎村 |
李向阳 |
4 |
生产 |
|
16 |
东大屯乡 |
士毅村 |
刘九魁 |
3 |
停产 |
17 |
士毅村 |
王宝恩 |
5 |
生产 |
|
18 |
士毅村 |
李清阳 |
5 |
生产 |
|
19 |
士毅村 |
夏国昌 |
6 |
生产 |
|
20 |
士毅村 |
刘久英 |
5 |
生产 |
|
21 |
士毅村 |
林国文 |
6 |
生产 |
|
22 |
士毅村 |
张志林 |
5 |
生产 |
|
23 |
士毅村 |
刘玉龙 |
6 |
生产 |
|
24 |
士毅村 |
宋玉林 |
6 |
生产 |
|
25 |
东大屯乡 |
士毅村 |
柏庆民 |
5 |
生产 |
26 |
士毅村 |
李爱民 |
2 |
停产 |
|
27 |
士毅村 |
李洪生 |
4 |
生产 |
|
28 |
士毅村 |
王子波 |
5 |
生产 |
|
29 |
士毅村 |
施海星 |
3 |
生产 |
|
30 |
士毅村 |
刘国德 |
2 |
生产 |
|
31 |
稗子沟村 |
王雨安 |
5 |
生产 |
|
32 |
稗子沟村 |
汤宏玉 |
3 |
生产 |
|
33 |
稗子沟村 |
贾文玉 |
3 |
生产 |
|
34 |
稗子沟村 |
贾文过 |
2 |
停产 |
|
35 |
稗子沟村 |
韩启彬 |
3 |
生产 |
|
36 |
稗子沟村 |
刘文峰 |
2 |
生产 |
|
37 |
稗子沟村 |
刘文国 |
4 |
生产 |
|
38 |
稗子沟村 |
刘瑞堂 |
3 |
生产 |
|
39 |
稗子沟村 |
汤宏来 |
2 |
生产 |
|
40 |
稗子沟村 |
贾文龙 |
3 |
生产 |
|
41 |
稗子沟村 |
廖井仲 |
4 |
生产 |
|
42 |
稗子沟村 |
王亚军 |
3 |
停产 |
|
43 |
庙沟村 |
陈建峰 |
7 |
生产 |
|
44 |
庙沟村 |
张海树 |
5 |
生产 |
|
45 |
庙沟村 |
毛凤来 |
6 |
停产 |
|
46 |
庙沟村 |
王玉林 |
5 |
停产 |
|
47 |
孤山子村 |
张振平 |
3 |
生产 |
|
共计 |
|
|
|
179 |
|
注:全县共6个乡镇、11个村、47户,其中12户停产、35户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