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4〕第003号
朝阳宏兴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秀云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051776730D
地址:朝阳县瓦房子镇上三家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4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1日,大连执法组与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朝阳县瓦房子镇上三家子村朝阳宏兴锰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1、朝阳宏兴锰业2022年6月份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2022年7月20日联网。期间一直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4 ]第 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
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4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