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建罚决字[2024]第{09}号
名称:王贺莉 性别: 女 年龄:57岁
证件号码: 211302********0429 联系电话:156****9585
住所(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4号楼2单元102室
工作单位: 辽宁方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分别于:(1)2021年11月,辽宁方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人王贺莉(造价师)未经核实,仅依据朝阳县畜牧发展局授意他人编造的虚假工程数据,为朝阳县永茂兴畜牧有限公司化粪池维修改造工程出具结算书,造成 225,952.08 元财政资金被套取;(2)2020年任朝阳金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造价师时,曾因出具虚假工程造价结算书被朝阳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贺莉(造价师)属于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0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第二十条第(四)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规定。
经现场核验,以工程结算书,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37项之规定:从重情节(2)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王贺莉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本机关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内容。将罚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