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县医疗保障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县医疗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全县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备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与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是回忆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县直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政策,指导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朝阳县医疗保障局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2025年朝阳县医疗保障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县医疗保障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863.13万元,较上年增加12.06万元。朝阳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预算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9.5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27.7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5.82万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863.13万元,较上年增加12.06万元。
二、关于2025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运行经费为40.13万元 ,其中:办公费16.56万元、印刷费2万元、水费1.9万元、邮电费1万元、维修(护)费1.2万元、租赁费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万元、在职人员健康体检费6.5万元、退休公用经费0.27万元。
三、关于2025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医疗保障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金额0万元。
四、关于朝阳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2.7万元。朝阳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无变化。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县医疗保障局共有0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房屋0万,车辆14.93万,设备44.17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县医疗保障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3个,涉及资金219.8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