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组织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决议;研究和指导全县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规划和指导全县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全县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2、提出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意见和建议;负责县委管理干部的考察和办理任免、工资、待遇、退(离)休审批手续;指导基层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3、组织实施选拔培养年轻干部工作,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4、承办县委各部门、县直各群众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及县检察院、县法院等部门和乡镇党委、群团干部的调配工作。
5、负责县委管理干部的审查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做好选拔任用基层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基层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犯有错误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审理县委管理干部及部分老同志的历史遗留问题。
6、主管全县干部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干部教育规划;组织县委管理干部及后备干部的培训;检查、指导基层干部教育工作。
7、负责全县人才工作,参与制定全县人才政策,检查贯彻人才政策情况,直接了解和掌握有突出贡献和技能的专业人才。
8、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指导全县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制定或参与制定全县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和制度。
9、负责全县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督促检查,搞好宏观指导,及时向县委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10、负责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参与制定有关老干部工作的规定和政策,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11、负责全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管理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部门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
第二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2025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755.84万元,较上年减少422.4万元。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2025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02.8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7.0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0.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5.58万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755.84万元,较上年减少422.4万元。
二、关于2025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机关运行经费为64.33万元 ,其中:办公费14万元、印刷费3万元,邮电费1.32万元,差旅费1.4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7.6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65万元。
三、关于2025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金额0百元。
四、关于朝阳县委组织部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6.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16.2万元。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保持一致。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共有电脑51台,打印机12台,传真机3台,复印机3台,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房屋0万,车辆6台价值24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中共朝阳县委组织部编制绩效目标项目7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7个,涉及资金134.9万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