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统计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5年朝阳县统计局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统计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县统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拟定全县的统计工作的规章,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县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和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本县调查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普查和专项调查;协调全县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批各乡镇(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四)收集、汇总、整理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咨询和委托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管理、协调统计信息经营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负责全县社会经济信息抽样调查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的统计信息工程自动化系统和全县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乡镇(场)及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七)依法对各单位、组织进行统计登记。
(八)定期考核评价各乡镇(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综合经济效益。
(九)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报刊书籍出版工作;开展统计科学和统计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对统计系统各项调查活动的管理。
(十一)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县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县统计局机关
2.朝阳县统计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统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2025年朝阳县统计局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统计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县统计局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县统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91.53万元,较上年减少49.05万元。朝阳县统计局2025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30.7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80万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291.53万元,较上年减少49.05万元。
二、 关于2025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统计局机关运行经费为12.00万元,其中:办公费3.14万元、印刷费1.00万元、邮电费1.00万元、差旅费0.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0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3.14万元、退休公用经费0.30万元。
三、 关于2025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统计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金额0万元。
四、关于朝阳县统计局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2.7万元。朝阳县统计局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无增减。特此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县统计局共有0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房屋0万,车辆 23.5945万,设备0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县统计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个,涉及资金230.73万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