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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5-01-17 来源: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一部分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支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按照《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地对无照商贩(含马路市场)、机动车侵占人行步道和破窗改门、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环境保护、民政殡葬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地对噪声、废渣、有毒有害气体、烟尘污染和在城市道路乱撒冥纸、冥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关办公室

2.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卫大队

3.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垃圾填埋中心

4.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队


 

第二部分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631.03万元,较上年减少492.23万元。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31.0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14万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1631.03万元,较上年减少492.23万元。

二、 关于2025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关运行经费为28.08万元 ,其中:办公费28.08万元。

三、 关于2025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金额200万元,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执法车辆经费。

四、关于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有542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4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车辆469万,设备447.79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涉及资金0百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2025年朝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预算公开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