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211321001204152040001150050000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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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适用范围 | 申请办理的自然人、法人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受理机构 |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办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政务服务中心 3楼4号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电话咨询0421-8995606 | 监督投诉渠道 | 电话咨询0421-8995602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公用事业 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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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办理查询 | 0421-8995606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