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5-02-10 来源: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朝阳德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沟采区四中段工人私自动用明火作业存在重大隐患的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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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机关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朝阳德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沟采区四中段工人私自动用明火作业存在重大隐患的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案 |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
朝阳德利矿业有限公司 |
辛国峰 |
罚款 |
2024年7月16日,市应急救援队对朝阳县德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沟采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朝阳县德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中段工人私自动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有关规定 |
责令立即消除隐患,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