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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27 来源: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朝县农(动监)罚〔2025〕4号

当事人:宋*成                                        

住所(住址):辽宁省朝阳县柳城镇***村第二组*号

身份证件号码:211321********8292                  

当事人宋*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牛)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1月19日宋*成饲养的牛,有1头死亡,死亡牛报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因这头死亡牛与保险的牛档案不符,没有理赔,保险公司将这头牛信息推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接到信息到现场收集,未收集到死牛,随后无害化处理中心将信息报告至朝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执法检查。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家中,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发现:家中有1个牛头、1张牛皮、6只死羊羔。并对现场作了现场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过询问,当事人承认把死牛分割后,炖着吃了,死牛肉未出售。现场发现的6只死羊羔是新出生的羊羔未及时照顾,造成死亡。经查,宋晓成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牛) 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2024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朝县农(动监)封(扣)〔2024〕1 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朝县农(动监)扣物单〔2024〕 1号 )查封/扣押 30日,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一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2024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朝县 农(动监)封(扣)处〔2024〕1号)。                                                  

经查,宋*成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辽农农〔2023〕267号)和《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裁量,违法情节轻微,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并属于首次违法,这头死牛未流向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宋*成违法情节轻微,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辽农农〔2023〕267号)中的《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宋晓成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本机关责令你改正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朝阳银行朝阳县支行(朝阳县行政审批大厅)交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