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朝阳君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兵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676860334R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东南沟村一组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6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中队根据省厅推送及现场核查,对朝阳君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2月9日检测车牌号为辽 NV0123汽油车、2月5日检测的车牌号为辽N2555A柴油车,两台车均未使用规定方法进行检测,按照机动车尾气检测标准辽 NV0123应采取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但实际采用的是双怠速法,辽N2555A应采取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实际却采取了自由加速法,朝阳君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降低检测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5 ]第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5年2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