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朝阳县鸿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欣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676860334R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4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中队根据省厅推送及现场核查,对朝阳县鸿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调阅在用车检验报告发现:1、2024年8月19日检测的车牌号为辽NVR622轻型柴油车、2024年1月15日检测的车牌号为辽NV4218柴油车,这2台柴油车均使用自由加速法,而未按相关标准要求采取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这2台车的检测报告都有CMA印章及授权签字人签名,为该单位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5 ]第 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