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朝阳县安捷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敖向辉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OULAGR9T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北四家子乡和平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1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中队根据省厅推送及现场核查,对朝阳县安捷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车牌号为辽NMU921的轻型柴油货车于2024年3月7日在该企业进行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调阅该车检测监控视频,发现这台车在环保车间进行车辆尾气排放检测的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2024年3月11日,车牌号为辽N15S65小型汽油车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通过与安检车辆信息比对,发现该车辆环检登录信息错误导致该车检验方法与实际不符。这两台车检测报告均有CMA印章及授权签字人签名,为该单位出具的正式报告。朝阳县安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降低检测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月 26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 [ 2025 ]第 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