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公开领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第005号)
发布时间:2025-02-14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5〕第005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县鑫正博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润鑫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Y25D64Y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东大道乡车杖子村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中队根据群众投诉的问题到朝阳县鑫正博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猪场东北侧30米处私挖一处渗坑且未做防渗漏处理并将猪粪便直接排放到渗坑内,造成渗坑泄露,流入下游村庄河套内。1月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委托朝阳千秋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渗坑内猪粪水取样监测。1月15日,根据出具(检2025024S-01),检测报告结果:悬浮物4.7×103mg/L、化学需氧量1.42×104 mg/L、BOD5.4×103mg/L、氨氮786mg/L、总磷62.4 mg/L、粪大肠菌群1.7×109,检测结果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悬浮物超标22.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34.5倍、BOD超标35倍、氨氮超标8.825倍、总磷超标6.8倍、粪大肠菌群超标169999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126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 [ 2025 ] 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