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辽宁省总河长令(第7号),进一步深化河流水库管理保护,守牢防洪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种限种妨碍河道行洪高秆作物等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涉河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围垦河道,不得新建、扩建生产堤,不得发展大棚、畜牧养殖等农业设施,不得随意堆建各种民堤,不得新建和停放任何固定、移动、临时建筑和房屋。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阻碍行洪的片林。
二、禁种区严禁种植高秆作物。
1.河道主河槽内禁止种植玉米、高粱、向日葵等高秆作物,对妨碍行洪的片林等及时进行清理。对于已经决定种植高秆作物的地块要及时进行调整种植作物种类,避免损失。
2.河道滩区内限制种植玉米、高粱、向日葵等作物和林木。壅水高度满足要求的,片林、高秆作物、大棚可以保留;壅水高度不满足要求的,要采取片林间伐、调整种植结构、清除大棚等措施,确保河道水位壅高符合相关要求。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河槽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及林木。如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及树木,将依法集中清除,种植者一切损失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