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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朝阳县县本级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4-16 来源:朝阳县司法局


 

序号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实施单位

1

县域内企业登记事项、年度报告情况的抽查、检查;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依法监督县域内企业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全县网络市场执法工作;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商品交易市场内部经营秩序;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上级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全县认证市场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市场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县域内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巡查管理办法》

6

对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情况、食品制作加工流程情况的检查、对保健食品企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巡查管理办法》

7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药品监督检查;化妆品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9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0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假烟、走私烟、烟草专卖品、烟草制品及其他涉烟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朝阳县烟草专卖局

11

人员是否变化、生产经营等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民宗局

12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县住建局

1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14

春季复工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15

常态化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16

秋季大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17

1.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

2.用水计量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3.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县水务局

18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文旅广电局

19

旅游区点经营者未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数量控制的。

旅游区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危险的。

《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20

旅行社组织旅游,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不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

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存在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行为的。

开展不合理低价游的。

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21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22

企业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3

1.对电力企业和用户的监督检查;
2.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3.供电企业违法供电、用户违法转供电;
4.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5.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
6.盗窃电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五十六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4

墓位维护管理费收取及使用情况;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有无超过标准情况;是否实行了禁烧或祭祀焚烧设施环保达标改造情况;公墓绿化覆盖面积达标情况;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建设情况;经营性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情况;公墓运营单位是否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情况;公墓运营单位殡葬档案管理情况。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四条

县民政局

25

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采光噪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公共卫生用品用具管理;消毒设施设备管理;病媒生物防控;控烟管理;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卫生用品用具卫生检测;突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处理;《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及监督频次;爱国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县卫生健康局

26

针对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菌毒种管理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科目、从业人员资质、医疗文书书写、临床用血、妇幼健康、发布医疗广告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从业人员资质、健康检查防护、健康档案建立情况、警示标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的防护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27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体检、制水工艺、水质检测、卫生管理与制度、水污染应急预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是否与批准一致;经营单位经营的涉水产品是否索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8

传染病防控、宣传;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合格证;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合格证;涉水产品是否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托幼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29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及结果告知情况、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危害作业外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辽宁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

30

检查种子经营档案、备案、产品包装、标签、质量、审定、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

31

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检查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市肥料产品质量和肥料登记证号等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2

动物防疫条件;防疫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33

1.是否有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2是否有超出范围经营行为3.是否使用有经营使用无标签、无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4.饲料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等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34

在本县域生产的种子、在不同生育时期进行产地检疫;市场检查期间具体检查检疫产品包装上是否具有植物产地检疫证明编号、产地检疫编号是否合格、调运产品是否携带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5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否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三项记录”;是否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三项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36

检查雷电防护安全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县气象局

37

施放气球安全情况的检查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局

39

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40

驾培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第四十二条

41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第四十五条

42

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43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44

1.对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2.对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

45

对粮食收购的企业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6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双随机  定期巡查  专项检查食存储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7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企业违反粮食仓储、运输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