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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解读《关于朝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4 来源: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际,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朝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村建房规划许可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新建宅基地审批执行我县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均一亩地以下的村,新批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新标准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村可以审批300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由原来的120平方米,可以审批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2 层,层高不超过3.5米。

申请宅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申请宅基地,应是本村村民,1.本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以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并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最低分户标准的;3.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4.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及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搬迁重建的;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审批要“三到场”一是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解读机构: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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